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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黃德千 

債  務  人  聖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
    、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0月27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聖永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
     全部
      債務人聖永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28,929,000元,此有本票一紙為憑,清償日期為民國111
    年5月29日。詎債務人清償期屆至未如期清償,共計有6,0
   99,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附表、相對人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育賢

    153
 2,817.56
10000分之4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6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           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5層
三層:64.23
合計:64.23

陽台:10.31
  全部
臺中市○○區○○街0號三樓之3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2,1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0分之532(含停車位編號1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