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伯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黎玉明

債  務  人  鼎泰豐冷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宥彬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①108年9月2日②108年10月7日。
    (二)權利種類:①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①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②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138年8月27日②138年10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①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①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①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①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①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①黃黎玉明,債務額比例:全部。②黃黎玉明、鼎泰豐冷凍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①黃黎玉明②黃黎玉明、鼎泰豐冷凍有限公司於①108年9月3日②108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0元②3,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23年9月3日②113年10月8日,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110年10月3日②110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5,460,718元②2,143,55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新厝

1059
88.8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3層
一層:63.63
二層:63.63
三層:63.63
合計:190.89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