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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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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建宇 
相  對  人  王水生 

債  務  人  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水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7月8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權利總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6,84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21日至民國113年6月20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詳見契約書。
    (七)遲延利息(率):詳見契約書。
    (八)違約金:詳見契約書。
    (九)債務人: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29,000,000元內為授信往來,於⑴民國108年9月6日⑵⑶民國108年8月27日分別向聲請人申請貸款⑴新臺幣2,500,000元⑵新臺幣15,200,000元⑶新臺幣3,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09年9月4日⑵⑶民國109年8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共計尚欠本金新臺幣新臺幣2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區
中清段

388
403
10000分之56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45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6層
三層:74.25
合計:74.25
陽台:9.03
全部
臺中市○區○○○街0號3樓之2
共有部分:中清段2465建號,面積:69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