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建宇
相 對 人 王水生
債 務 人 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王水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7月8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權利總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6,840,000元。
(四)
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21日至民國113年6月20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詳見契約書。
(九)債務人: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29,000,000元內為授信往來,於⑴民國108年9月6日⑵⑶民國108年8月27日分別向聲請人申請貸款⑴新臺幣2,500,000元⑵新臺幣15,200,000元⑶新臺幣3,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09年9月4日⑵⑶民國109年8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共計尚欠本金新臺幣新臺幣2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資料查詢單、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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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6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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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中清段2465建號,面積:69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