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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愛車人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代  理  人  許文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繕本
    (二)提出台中市大里區仁美段1057-42、1057-44、1057-47、1057-57、1057-58、1057-59、1057-60、1057-61、1057-62、1057-63、1057、1057-48、1057-55、1057-66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謄本正本
    (三)提出受託人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