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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仕豐國際有限公司、陳崇騏、蘇雅秀、紘豐國際有限公司、蘇𨯚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1年1月31日」是否有誤?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1月31日」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