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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威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瑩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進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0年4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利率為何?利息是否計算至清償日止? 
三、確認聲請狀狀尾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