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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地門食品有限公司、RAY CAMPUSANO GUILLERMO ANDRES、DE LA MAZA ESCALANTE PATRICIA A-NDREA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愛地門食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護照影本。
    ㈡確認相對人RAY CAMPUSANO GUILLERMO ANDRES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