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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聯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功榮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俊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聲請裁定金額之本金部分是否為票載新台幣30萬元其中之新台幣84,800元,請具狀表明。
    ㈢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