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
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蔡志偉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二、確認附表26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9年3月29日」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事項利息自到
期日起算不符)(因
本件26紙本票載有到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亦應於到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三、確認是否對票號CH344248之本票請求?(因係爭本票之到期日改寫未簽章,應以改寫前記載之日期為準,而改寫前之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到期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