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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玉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若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背書連續釋明。(因狀附4張本票指定受款人為何曉玉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如本票背面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