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游若縈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
背書連續釋明。(因狀附4張本票指定受款人為何曉玉
而非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如本票背面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