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3831號
聲 請 人 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印文。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
期日「110年10月4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
本件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
㈢確認聲請事項欄之聲明是否有漏列請求金額?如有,請更正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