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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31號
聲  請  人  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印文。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110年10月4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
    ㈢確認聲請事項欄之聲明是否有漏列請求金額?如有,請更正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