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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38號
聲  請  人  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一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楓泰國際有限公司即松泰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8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111.03.11」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記載111年6月17日提示,111年6月18日為利息起算日之記載不相符。)。
    ㈡提出相對人楓泰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