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4600號
聲 請 人 優派特國際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芸戉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二、確
認證物名稱:「本票
正本貳張」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