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60號
聲  請  人  威全集成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柏鴻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翔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陳柏鴻為聲請人之「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玖拾萬元」是否有誤?(因與事實理由相對人返還剩餘130萬元不相符)
三、請陳報對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四、確認附表三張本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