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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991號
聲  請  人  虹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翁俊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繳費前請注意,此張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應以發票人戶籍地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