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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5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151號
聲  請  人  科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瞻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山貿科技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山貿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狀載附表26張本票發票人為「鄭傑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蕭瞻究為「聲請人」或「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㈣確認鄭傑元究為「相對人」或「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