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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張峯琪、張清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張峯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清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