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585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票字第五八五五號
本票裁定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聲請對
相對人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本票裁定,經本院於111年9月21日裁定准許。
嗣據聲請人陳報相對人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献棠業於111年9月12日死亡,並提出除戶
戶籍謄本為證。相對人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献棠業已死亡,且尚未重新選任董事長,則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公司為
法律行為,即屬聲請要件之欠缺,該部分之聲請亦不合法。是本院於111年9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