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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6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229號
聲  請  人  震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