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6230號
聲 請 人 旭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鎮即鼎律
法律事務所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鎮即鼎律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陳報
本件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提示)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聲請狀聲請事項請求自到
期日起算利息,4紙本票到期日均為未記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