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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6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230號
聲  請  人  旭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鎮即鼎律法律事務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鎮即鼎律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陳報本件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提示)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聲請事項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4紙本票到期日均為未記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