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7747號
聲 請 人 大和磁磚行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陳報相對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聲請事項二、三之利息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事項一重覆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