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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7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47號
聲  請  人  大和磁磚行

法定代理人  蔡永郎 
代  理  人  陳冠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陳報相對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狀末蔡永郎之簽名或蓋章。
    ㈣確認聲請事項二、三之利息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事項一重覆請求利息)
    ㈤補正本票原本2張。
    ㈥委任狀末委任人大和磁磚行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