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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8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48號
聲  請  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如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如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