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傑鋭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9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626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此有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業已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參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626號卷,頁14,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