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18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79,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77號民事裁定,提供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718號提存在案。因
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
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77號裁定影本、109年度存字第718號提存書
正本,
暨相對人所簽具之同意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
核屬實。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