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星光泰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臺中市大雅區六寶國民小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57號判決,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此有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於該事件業已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參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57號卷,頁219),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60元(即9,800×20/100=1,960),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