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祥湛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傑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17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木模具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52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
上訴,聲請人提起
附帶上訴,
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上訴及附帶上訴均
駁回,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查上開事件聲請人業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177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
可憑。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177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