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曾史妃 


相  對  人  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33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3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99號(下稱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下稱第三審)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歷審卷宗查核無誤。次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計支出之訴訟費用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參第一審卷,頁55)、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參本件卷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56號裁定影本)。是以參諸上開系爭事件歷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335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