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捷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泓允
相 對 人 旭泰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6,4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
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 。
二、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
被告王政榮提起
上訴,聲請人提起
附帶上訴,
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80號判決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附帶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450號裁定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經查,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戶政規費30元、資料使用費120元、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合計金額為126,4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1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收據2紙在卷
可憑。
是以,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6,40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