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邱秋文
褚煙明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379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208,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均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提供新臺幣208,000元以
鈞院107年度存字第1379號提存,並經鈞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86號
強制執行在案。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已向鈞院聲請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行使權利(鈞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1號)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323號裁定、11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45號裁定
暨其確定證明、107年度存字第1379號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
執行命令、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1號函文等影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各該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另聲請人業已撤回
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8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亦經本院調該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足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因聲請人撤回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又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即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1號),相對人
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
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
民事庭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在卷
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