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協錱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萬金
相 對 人 陳睿翔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846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106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60萬元(債券代號:A06104),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
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367號
假扣押裁定,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846號提存如
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由鈞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91號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因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等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367號裁定、111年度存字第846號提存書、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相對人開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
正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