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灃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萬0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944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萬5444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9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0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