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慶築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永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陳永昌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陳永昌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4紙在卷
可稽,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