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被 告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住所有變更,致其未經
合法通知,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