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
送達代收人 林慎佳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被
上 訴 人 中藍連海(江蘇)工程有限公司(即南通中藍連海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證。然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