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正毅工程有限公司
一、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
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29,529元,是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4,229,5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