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853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23萬6,000元,是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1萬9,85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