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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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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853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23萬6,000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1萬9,85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