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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馨寧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林銘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一、㈠關於「118萬3,85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18萬3,853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