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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大榮建築鋼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慶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琪律師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安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10日內答辯提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第6頁5(1)(2)理由書所示「被告與台電公司就主工程契約有逾期違約金爭議未處理完畢」中與原告有關部分之事項及證據到院,繕本逕送對造,原告並於收受被告答辯狀10日內就上開事項提準備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