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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      告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穆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鍾柏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8月1日宣判,茲因本件就抽水馬達損壞所生淹水事故是否可歸責原告,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