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被 告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鍾柏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8月1日
宣判,茲因本件就抽水馬達損壞所生淹水事故是否可歸責原告,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