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蔡素吟即瑞德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伍隆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世隆公司、伍隆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1,689元,
惟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並
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世隆公司給付269萬3,146元、伍隆公司給付313萬7,608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3萬0,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8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1,689元,尚應補繳1萬7,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