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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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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素吟即瑞德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於上訴人之間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屬於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隆公司)、伍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伍隆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萬1,828元、76萬8,444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1萬2,555元;惟若上訴人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總金額為114萬272元(計算式:371828+76844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