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蔡素吟即瑞德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於上訴人之間並無
合一確定之必要,屬於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
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
參照)。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隆公司)、伍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伍隆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萬1,828元、76萬8,444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1萬2,555元;
惟若上訴人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總金額為114萬272元(計算式:371828+76844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