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廖福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
系爭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19條之解釋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