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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  
訴訟代理人  吳聰敏  
被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廖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9條之解釋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