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永慶企業行
上 訴 人 新毅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建字第39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永慶企業行部分為新臺幣203,30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上訴人新毅工程行部分為新臺幣144,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