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華庭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5,1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