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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庭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羽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