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112年7月18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4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6,471元(本訴部分4,342,962元+
反訴部分2,003,509元=6,346,4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