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立淞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炳雄即德亞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委託工程執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以
111年度補字第28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8,26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