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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元伍工程行即林秀娟



被      告  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廠房重建工程,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查被告址設彰化縣○○鄉○○○路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而原告係依據承攬契約關係對被告為本件請求,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