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淨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穎豐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又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上訴人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致本院無法向被上訴人送達文書,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暨按被上訴人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